https://www.legco.gov.hk/research-publications/chinese/essentials-1617ise04-public-trust-services-for-persons-with-intellectual-disabilities.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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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E04/16-17
- 香港現時約有71 000至101 000名智障人士,1註釋符號代表請參閱Census and Statistics Department (2014)。 這些智障人士的家長關注其子女的福祉和經濟保障,尤其是當他們離世後,其子女的生活能否得到保障。在本港現時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而設的監護制度下,2註釋符號代表監護委員會(Guardianship Board)是獨立法定團體,獲授權處理監護申請,並為年滿18歲在精神上無行為能力就其個人事宜、財務、醫療或牙科治療作決定的成年人委任監護人。在一般情況下,除非沒有其他能有效解決問題的非正式安排,或不可能作出這些安排,監護委員會才會處理監護申請。 獲委任的監護人擁有理財權力,為無行為能力的當事人的供養及利益而管理現金資產,最高限額為每月15,000港元。然而,部分擬在身故後把個人資產留給智障子女的家長認為,獲委任的監護人的理財權力受到太大限制。舉例而言,監護人沒有獲賦予權力處理非現金資產(例如房地產和股票),或管理其他財務事宜,例如為其子女進行投資。再者,每月發放的款額以15,000港元為上限,在一些情況下未必足夠應付其智障子女的特殊需要。
- 儘管智障兒童的家長可考慮設立私人信託,在管理的資產類別及金額方面取得較大的彈性,但由於設立私人信託涉及高昂的行政費用,對於擁有中低資產的家長而言,並不符合成本效益。因此,這些家長曾建議政府考慮設立公共信託機構,為他們提供切合其負擔能力的信託服務。考慮到這些家長的關注,傷殘津貼檢討跨部門工作小組於2016年年初建議成立一個工作小組,負責研究設立公共信託機構的可行性,為有特殊需要的兒童及其家長提供信託服務,以及檢討相關的監護制度。3註釋符號代表傷殘津貼檢討跨部門工作小組由勞工及福利局於2013年設立,負責檢討傷殘津貼的申領準則。工作小組於2016年年初完成檢討,並提出9項涵蓋多個範疇的建議,包括改善對有特殊需要兒童及其家長的支援。 行政長官在2016年施政報告中宣布,政府將會落實傷殘津貼檢討跨部門工作小組所提出的上述建議。
- 澳洲及新加坡均設有信託機構,分別以兩種不同的服務模式營辦,為有需要的居民提供公共/非牟利信託服務。在澳洲,個別州政府及領地政府均設立公共受託人/州受託人機構,而這些機構屬法定機構或國營公司,為公眾人士提供受託人服務,並向作決定能力受損的人提供財務管理服務。相對而言,新加坡透過"特需信託機構"(Special Needs Trust Company Limited),為有特殊需要人士及其家長或照顧者提供信託服務。該公司是一家非牟利信託公司,具有慈善機構及公益機構(institution of a public character)的資格。4註釋符號代表公益機構為註冊慈善團體,可就合資格捐款向捐款人發出可扣除稅款的收據。要符合成為公益機構的資格,有關慈善團體的活動必須讓新加坡整體社會受惠。 本期《資訊述要》闡述澳洲新南威爾斯州的公共受託人機構5註釋符號代表在澳洲各州份及領地的公共受託人/州受託人機構中,新南威爾斯州的公共受託人機構所管理的信託數目最多,處理的財務管理個案宗數亦最多。及新加坡"特需信託機構"所提供的信託服務的主要特點。
新南威爾斯州的公共受託人機構提供的服務
- 在新南威爾斯州,新南威爾斯州受託人及監護人機構(NSWTrustee and Guardian)(下稱"新州受託人及監護人機構")於2009年成立,是新南威爾斯州司法署(NSW Department of Justice)轄下的自資政府機構。"新州受託人及監護人機構"負責為公眾人士提供全面的受託人服務,例如信託管理、訂立遺囑及遺產管理。在信託管理服務方面,有特殊需要兒童的家長可選擇在遺囑中設立子女信託,以便在其身故後為子女(受益人)提供持續的經濟支持。家長亦可選擇在遺囑或信託契據中設立特殊殘障信託,受益人及合資格的家長和供款人可獲得社會保障經濟審查寬免。6註釋符號代表受益人的直系親屬如已屆領取服務退休金的年齡或以上並正領取退休金,可獲得合共最多50萬澳元(296萬港元)的資產審查豁免額。受益人在資產審查評核時獲得的最高豁免額為647,500澳元(383萬港元)(款額按年調整)另加其主要居所(不論價值如何)。
- "新州受託人及監護人機構"提供的信託服務及財務管理服務有以下的主要特點:
近期發展
- 然而,一份在2014年發表的檢討報告指出,"新州受託人及監護人機構"因運作效率欠佳,以及收費水平不足以收回提供服務的成本,面對財政可持續性的問題。12註釋符號代表檢討報告指出,信託及遺產管理服務的收費高於收回服務成本的水平,而其他服務(例如財務管理服務)則未能收回成本。請參閱Independent Pricing and Regulatory Tribunal of New South Wales (2014)。 因應上述檢討報告,"新州受託人及監護人機構"最近已改革其收費水平,以更準確地反映為不同服務使用者提供服務的成本。該機構亦已優化其服務模式,以改善運作效率及服務質素,從而為使用者提供物有所值的服務。
新加坡提供的特殊需要信託服務
- 新加坡的"特需信託機構"於2008年在社會及家庭發展部(Ministry of Social and Family Development)及國家社會服務聯會(National Council of Social Service)13註釋符號代表國家社會服務聯會是社會及家庭發展部轄下的一個法定委員會,其職責是帶領社會服務的發展及制訂方向,提高社會服務機構的能力,以及促進社會服務機構締結策略伙伴。的支持下成立,專門為有特殊需要人士及其家長或照顧者提供信託服務。自2012年起,"特需信託機構"的營運開支由社會及家庭發展部資助。
- "特需信託機構"提供的信託服務有以下的主要特點:
(a) | 資格準則:有特殊需要人士(受益人)14註釋符號代表有特殊需要人士是指某人因為肢體、感官、智力及/或發展上的缺損,以致減低了作為社會中平等一份子,在教育、培訓、就業和康樂方面參予的機會。的家長或照顧者可設立信託帳戶,最低信託款額為5,000新加坡元(28,000港元),條件是受益人必須為新加坡公民或永久居民,並居於新加坡; |
(b) | 服務範圍:"特需信託機構"在受益人的家長或照顧者身故或喪失工作能力後,從信託帳戶發放款項予受益人,以滿足其日常生活的需要。有關款項是根據既定的照顧方案及照顧者在意向書列明的意願而發放; |
(c) | 所管理資產的類別:"特需信託機構"只為受益人管理現金資產。不過,家長、照顧者或其他供款人可在其遺囑中指定由有關信託接收現金資產或從非現金資產所得的現金收益。信託帳戶內的資金會被投資於低風險投資項目以賺取收入,新加坡政府保證受益人可取回信託資金的本金值; |
(d) | 終止信託帳戶:若信託帳戶內的資金全數用罄,或受益人永久離開新加坡或身故,有關帳戶便會終止;及 |
(e) | 服務費的補貼:"特需信託機構"收取的服務費獲社會及家庭發展部提供90%的補貼,該公司收取的費用包括:一筆過的信託帳戶開立費150新加坡元(840港元);在照顧者身故或喪失工作能力後的一筆過帳戶啟動費40新加坡元(220港元);以及在開始發放款項後,每年收取40新加坡元(220港元),作為信託啟動後的管理費用。至於信託啟動前每年收取的費用,則由社會及家庭發展部全數資助。 |
近期發展
- "特需信託機構"所提供的信託服務,為有特殊需要的人士提供一個在其家長或照顧者身故後仍然有效的財政安全網。該公司的服務範圍限於管理及發放由家長或照顧者設立的信託帳戶中的現金資產,以支援受益人的日常照顧需要。不過,有關服務獲新加坡政府的資助。在2014-2015財政年度,政府向"特需信託機構"批出的資助額約為113萬新加坡元(634萬港元)。
- 截至2015年3月,共有324名照顧者在"特需信託機構"設立信託帳戶。"特需信託機構"所管理的信託帳戶的結餘約為1,100萬新加坡元(6,170萬港元)。據"特需信託機構"表示,沒有足夠現金資產設立及/或維持信託帳戶,是導致潛在使用者對信託服務卻步的原因。有見及此,"特需信託機構"資助了一些有需要的使用者設立信託帳戶,亦為積蓄不多的家長提供另一項服務選擇,讓他們指定的子女在他們身故後,從其中央公積金儲蓄中定期支取固定金額的款項。"特需信託機構"一直有進行宣傳及外展活動,以加深目標使用者(尤其是年老的照護者)對其服務的認識,並鼓勵他們使用有關服務。
觀察所得
- 新南威爾斯州的"新州受託人及監護人機構"及新加坡的"特需信託機構"分別以自資模式及補貼模式,為有特殊需要人士的家長或照顧者提供公共/非牟利信託服務。"新州受託人及監護人機構"為公眾人士(包括有特殊需要人士)提供全面的受託人及財務管理服務。"新州受託人及監護人機構"的經驗顯示,收回成本的收費水平及高效率的營運,是確保以自資模式營運的信託服務機構可持續地營運的重要因素。此外,為吸引屬中低資產水平的信託服務使用者,服務定價必須維持於具競爭力的水平。另一方面,"特需信託機構"透過提供特殊需要信託服務,集中支援受益人的日常照顧需要,其服務模式亦須由政府的財政承擔。
立法會秘書處
資訊服務部
資料研究組
鄭慧明
2016年11月14日
附註:1. | 請參閱Census and Statistics Department (2014)。 |
2. | 監護委員會(Guardianship Board)是獨立法定團體,獲授權處理監護申請,並為年滿18歲在精神上無行為能力就其個人事宜、財務、醫療或牙科治療作決定的成年人委任監護人。在一般情況下,除非沒有其他能有效解決問題的非正式安排,或不可能作出這些安排,監護委員會才會處理監護申請。 |
3. | 傷殘津貼檢討跨部門工作小組由勞工及福利局於2013年設立,負責檢討傷殘津貼的申領準則。工作小組於2016年年初完成檢討,並提出9項涵蓋多個範疇的建議,包括改善對有特殊需要兒童及其家長的支援。 |
4. | 公益機構為註冊慈善團體,可就合資格捐款向捐款人發出可扣除稅款的收據。要符合成為公益機構的資格,有關慈善團體的活動必須讓新加坡整體社會受惠。 |
5. | 在澳洲各州份及領地的公共受託人/州受託人機構中,新南威爾斯州的公共受託人機構所管理的信託數目最多,處理的財務管理個案宗數亦最多。 |
6. | 受益人的直系親屬如已屆領取服務退休金的年齡或以上並正領取退休金,可獲得合共最多50萬澳元(296萬港元)的資產審查豁免額。受益人在資產審查評核時獲得的最高豁免額為647,500澳元(383萬港元)(款額按年調整)另加其主要居所(不論價值如何)。 |
7. | 任何家庭成員或其他人士如對作決定能力受損的人的福祉感到關注,可向新南威爾斯州民事及行政法庭(Civil and Administrative Tribunal)或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申請財務管理令。他們亦可向新南威爾斯州民事及行政法庭另行提出申請,委任一名法定監護人,代表作決定能力受損的人就其個人及日常生活事宜作出決定。 |
8. | 請參閱Independent Pricing and Regulatory Tribunal of New South Wales (2014)。 |
9. | 舉例而言,"新州受託人及監護人機構"的信託服務收費包括(a)按信託設立時的資產價值收取的一筆過受託人費;(b)每年收取所管理資產價值的0.77%;(c)每年收取投資於該機構的投資基金的資產價值的0.11%;及(d)132澳元(780港元)的帳戶管理年費。至於財務管理服務,初始的開戶費及管理年費設有指定的收費上限,資產有限的服務使用者可獲得補貼,以支付開戶費及帳戶管理費。 |
10. | 據觀察所得,部分私營信託服務機構或會基於成本效益的考慮而不會為資產低於某個門檻的客戶提供服務。請參閱Independent Pricing and Regulatory Tribunal of New South Wales (2014)。 |
11. | "新州受託人及監護人機構"亦管理約5 300個並非由公眾人士主動設立的信託,當中大部分為法庭頒令的信託,例如因應法院判給的損害賠償或僱員賠償金而設立的信託。 |
12. | 檢討報告指出,信託及遺產管理服務的收費高於收回服務成本的水平,而其他服務(例如財務管理服務)則未能收回成本。請參閱Independent Pricing and Regulatory Tribunal of New South Wales (2014)。 |
13. | 國家社會服務聯會是社會及家庭發展部轄下的一個法定委員會,其職責是帶領社會服務的發展及制訂方向,提高社會服務機構的能力,以及促進社會服務機構締結策略伙伴。 |
14. | 有特殊需要人士是指某人因為肢體、感官、智力及/或發展上的缺損,以致減低了作為社會中平等一份子,在教育、培訓、就業和康樂方面參予的機會。 |
參考資料:香港 |
1. | Census and Statistics Department. (2014) Special Topics Report No. 62 -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and chronic diseases. |
2. | Guardianship Board (2016). |
3. | Labour and Welfare Bureau and Social Welfare Department. (2014) Guardianship System for Mentally Incapacitated Persons. LC Paper No. CB(2)1301/13-14(01). |
4. | Labour and Welfare Bureau. (2016) Review of Disability Allowance. LC Paper No. CB(2)826/15-16(05). |
5. | Legislative Council Secretariat. (2014) Report of Joint Subcommittee on Long-term Care Policy. LC Paper No. CB(2)2154/13-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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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6. | Independent Pricing and Regulatory Tribunal of New South Wales. (2014) Review of fees of the NSW Trustee & Guardian. |
7. | NSW Trustee & Guardian. (2013) Financial Management Services & Private Management Services. |
8. | NSW Trustee & Guardian. (2015) NSW Trustee & Guardian Annual Report 2014-2015. |
9. | NSW Trustee & Guardian. (2016a) A Guide for Wills, Estates and Trusts. |
10. | NSW Trustee & Guardian. (2016b) Fact Sheet: New operating model for NSW Trustee and Guardian. |
11. | Special Needs Trust Company Limited. (2015) Annual Report 2014. |
12. | Special Needs Trust Company Limited (2016). |